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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宗旨是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科研院所及教学单位自愿组成的民间行业组织。以促进精铸行业的交流与合作,*铸造协会精密铸造分会是*铸造协会下属的专业分支机构,现有会员200余家。在精铸行业独立开展活动,为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在*铸造协会的领导下,建立和国外或境外精铸行业组 织的联系,是由*的精铸企业、协调行业的共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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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协会精密铸造分会是*铸造协会下属的专业分支机构,是由*的精铸企业、科研院所及教学单位自愿组成的民间行业组织。现有会员200余家。其宗旨是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在*铸造协会的领导下,在精铸行业独立开展活动,以促进精铸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协调协业的共性问题,建立和国外或境外精铸行业组织的联系,为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协会精铸分会工作条例:
笫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铸造协会精密铸造分会,是*铸造协会属下的专业分支机构。是全国精密铸造分行业生产、科研及教学单位自愿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标的分行业组织。其英文名称为INVESTMENT CASTING BRANCH ASSOCIATION OF CHINAfoundryASSOCIATION。*铸造协会章程是指导本分会工作的法规和准则, 为细化本分会的行为和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笫二条 精密铸造分会的宗旨是在*铸造协会的领导下, 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 促进精铸行业的交流与合作, 向国家和社会反映行业共性问题, 为行业共同利益服务, 以推动精密铸造业的进步和发展, 为使我国由精密铸造大国迈向精密铸造强国作贡献。
笫三条 精密铸造分会的具体任务是:
1、调查、搜集、整理国内精铸行业基本信息资料和国外精铸专业方面的经济、技术信息, 为企业的发展和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提供资料。
2、组织精铸行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宣传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3、协助政府组织制定、修定精铸行业的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制定精铸生产过程的指导性文件。
4、组织精密铸造工艺技术和先进管理知识的人员培训。为会员单位提供精铸技术基础资料和*信息。
5、在总会的协调下,促进本行业与国外同行的接触,参加国外相关技术交流活动,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关的商业展览,推动我国精铸业进入国内外两个高端制造业市场。
6、制定并监督执行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和宣传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行为,反对恶性的低价竟争和制造低劣产品的行为,维护公平竟争的市场秩序。
7、促进和协调企业与科研单位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技术开发和经济合作,促进行业的共同进步。
8、承办*铸造协会和政府部门委托的与本行业相关的任务,提供会员单位需要的与精铸技术和管理相关的服务。
笫四条 凡承认和履行*铸造协会章程和精铸分会工作条例, 具有基本的精铸生产手段并符合铸造生产准入条件的企业、从事精铸科研的科研和教学单位、专业化的精铸设备及原辅材料生产企业,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精铸分会审查,交纳会费,报*铸造协会备案, 即为本分会会员单位,亦即*铸造协会会员单位, 颁发*铸造协会的会员证书 。
笫五条 精铸分会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优先和优惠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
2、优先和优惠获得本分会编辑和掌握的技术资料、信息和技术成果;
3、优先和优惠获得本分会组织的咨询和技术服务;
4、对本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6、有自愿退出本分会的权利。
笫六条 精铸分会会员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
2、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费标准按*铸造协会的规定执行;
3、积极参加本分会的各项活动,执行本分会的各项决定,完成本分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4、向本分会提供本单位的生产和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资料;
5、维护本分会利益。
笫七条 凡会员自愿要求退出本分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应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者,经理事会讨论, 予以除名。凡退会或除名的会员应交还会员证书。
笫八条 精铸分会理事会领导精铸分会的全面工作,分会理事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是本分会会员单位并积极热心参加本会活动,愿与本分会会员单位开展有组织的交流;
2、企业的管理和技术水平, 在本行业中处于较先进的水平;
3、具有不同精铸工艺特色和地区的代表性。
笫九条 精铸分会的理事单位由分会会员按理事单位条件进行民主协商推荐, 报*铸造协会批准委任。每届任期四年,在*铸造协会换届后同年换届。凡本分会会员单位当选为*铸造协会理事单位者,亦应为本分会理事单位。理事单位的代表人由理事单位委派并报*铸造协会备案,若理事代表人因故需要变更时,应由理事单位办理变更理事代表人的手续。
笫十条 精铸分会理事会经民主协商设会长单位一名,付会长单位若干名,并报*铸造协会委任。分会会长单位原则上由当选为*铸造协会付会长的本分会会员单位担任,分会多名付会长单位应由代表精铸行业不同门类工艺和性质的理事单位组成。
笫十一条 精铸分会理事会下设立秘书处负责精铸分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挂靠在本分会的理事单位或付长单位,挂靠单位应为秘书处独立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并在人力和物力上支持秘书处的工作,但不得担任分会会长。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挂靠单位委派,经理事会同意通过,报*铸造协会委任。经秘书长提名后报理事会通过,可在本分会中聘请兼职付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还需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开展精铸分会的日常工作。
笫十二条 精铸分会聘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三条 精铸分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传达和贯彻*铸造协会的工作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和商讨行业活动计划;精铸分会每逢单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即年会,报告和研讨精铸行业发展方向,开展精铸技术和管理的交流,举行精铸原辅材料和设备的展示会;精铸分会每逢双年按水玻璃精铸工艺和硅溶胶精铸工艺各举办一次分专业的工作年会,分析市场形势,研讨共性问题和对策,宣传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精铸分会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和会员要求,不定期举办各种专题的研讨会和行业活动。
笫十四条 经费来源
1、会员单位的会费收入;
2、税务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咨询和服务收入;
3、会员单位的捐赠;
4、*铸造协会的专项任务拨款。
笫十五条 精铸分会的财务工作由分会秘书长主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独立的银行帐号,进行税务登记,收入支出的单据、审批手续、帐务等齐全完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每年会费收入的20%上交*铸造协会,每年向*铸造协会和分会理事会上报规范的财务报表,理事会换届或秘书长人事更迭时,须接受由*铸造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笫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经理事会通过,报*铸造协会批准后生效,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精铸分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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